个税问题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不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前面的情况是个人投资者从 公司制企业的所得,所以理解为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上述支出,作为业主(投资者)的“经营所得”计征个税,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