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一、交付代销。
二、销售代销。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提个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个醒】第六、七、八项(赠分投)有购进的货物
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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