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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有什么区别

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指进货退出、取得折让折扣等,是对原业务的减少。
进项税转出:指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等业务,需对原已抵扣税金进行转出处理


冲减进项登记在账簿的借方“进项税金”栏内,用红数表示;“进项转出”则登记在贷方“进项转出”栏内。(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及“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簿是一个多栏式帐,其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五个专栏。其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专栏。)
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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