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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股权支付金额比例和非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矛盾吗?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税通知》,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请问两个文件中股权支付金额比例和非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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