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债权性投资、股权(权益)性投资。
(一)资产损失确认: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股权投资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或被依法注销等。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菅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3.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损失原因 | 损失确定 | 增值税要求 |
(1)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脸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所得税的损失 |
(2)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
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
1.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实行专项申报——申报扣除
2.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
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先调发生年度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追补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3.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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