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提示1】非独立与独立
【提示2】内部结算价与对外销售价
二、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只有三种情况按最高价缴纳消费税。
【提示2】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无此规定,按平均价格。
三、新增: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核定权限: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发布。
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答案解析』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时:按照核定计税价格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四、新增: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解析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解析2】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一般题目中会告知。
【解析3】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时:按照核定计税价格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解析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五、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1.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10%)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3.计税依据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销售业务 | 计税依据 |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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