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列举范围;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经营性活动;
4.销售应税行为——有偿性。
【特殊1】 同时满足条件也不缴增值税(列举项目)。
【特殊2】不满足条件也要缴增值税(视同发生)。
二、满足应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不同时满足应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具体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关于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原则
(1)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
——属境内销售服务——交增值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属境内销售服务——交增值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不属境内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4个举例】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均属于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或销售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照章缴纳增值税:
(1)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3)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4)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六、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下列不属于境内应税销售行为——不缴增值税
1.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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