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学习到土地增值税时看到财税[2016]43号文件,文件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中第一项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果这块土地是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那么在营改增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如果不需要,那是不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