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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财税【2008】121号 请教税法大咖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第一条蓝色部分。假如A是母公司,B和C都是A的全资子公司。B和C之间并没有相互持股,B向C借入100万,年息5%。那么B是不是一分线的利息都不能税前抵扣?

关于第二条红色部分。1,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说满足一定条件下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怎么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指的是什么?

             3,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是什么意思?实际税负高不高指的是税率的比较,还是所得税绝对值的比较?

2015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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