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法原则
一、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2、将外购的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
特殊销售行为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商场将购买的商品发给职工
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借:管理费用等
4、公司购进建材用于职工宿舍的建设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借:在建工程
7年前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从属)、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看的是主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举例: (1)地板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地板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 (2)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具体: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举例: (1)某家电生产企业既销售自产家电、又有运输资质的车队负责运输; (2)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第二章增值税
增值税定义: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属:流转税、间接税、价外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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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将外购的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
特殊销售行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商场将购买的商品发给职工
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4、公司购进建材用于职工宿舍的建设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