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P288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88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89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注意P289范围);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98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P297。
(二)税基式减免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1.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P296
2.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务院另行规定)。P293-295
3.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295
①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②投资对象: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③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④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4.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295
【特别提示】加速折旧的新增规定
——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
——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1)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
加速折旧方法:
①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适用行业:①生物药品制造业;②专用设备制造业;③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④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⑤仪器仪表制造业;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加速折旧方法: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限制性规定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3)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③企业按第①、②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④企业第①、②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三)税率式减免优惠(减低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295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303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296
【特别提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
必备条件 | 要求 |
企业性质 | 是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
盈利水平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
从业人数 | 工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不超过80人 |
资产总额 |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不超过1000万元 |
税基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混合发挥作用:
税基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混合发挥作用:
结合财税[2015]34号规定和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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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