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宣布从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一、哪些是超豪华小汽车呢?
超豪华小汽车就是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二、那些人是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税纳税人?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是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种登记及备案
1.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2.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注: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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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