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举例说明:某人在雇佣单位甲公司取得工资3800元,在派遣单位乙公司取得工资4500元,由雇佣单位甲公司扣费用,计算个税如下: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甲公司:(3800-3500)*3%=9元;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乙公司:4500*10%-105=345元
(3)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共应缴纳个税=(3800+4500-3500)*20%-555=405元。
应补缴个税405-(9+34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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