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主体、对象
监督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内部控制
①原则
单位: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小企业: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②内部控制措施
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
【链接】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②审计报告种类及审计意见类型
标准审计报告: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