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不能抵扣事项变成可以抵扣的事项、限额费用变成低限额甚至是无限额事项),属于虚开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内外账分录处理实务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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