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答案!!!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增值税税率。20X7年11月20日销售8000瓶(500克/瓶)高档白酒给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出厂价格(含税)每瓶195元,甲公司同意给买方4%的商业折扣。其中消费税按照20%的比例税率和0.5元/500克的定额复合计算。该批白酒已于当日发出。甲公司对乙公司一直采用赊销政策, 规定的信用期限为60天,付款条件为“2/30,n/60”。乙公司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60 天到期时支付了50%的货款,即74.88万元,余款- - 直到20X8年6月才支付24.88万元,尚欠50万元。之后乙公司财务状况- - 直欠佳,最终于20114 12月实施清算,甲公司只能收回34万元的货款,16 万元成为坏账。(1)甲公司应当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2)甲公司在计量销售收入时,4%的商业折扣和2%的现金折扣如何处理?(3)这笔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额各是多少?甲公司在计量销售收入时,其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否应当扣除?(4)这项销售业务,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应该是多少?(5)为这笔销售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假设不考虑成本结转)。(6)16万元的坏账应当作为收入的减少还是损失的增加?(7)无论将坏账作为收入的减少或者损失的增加,应当作为何时的收入减少或损失增加?(如有计算,请给出必要的计算过程,金额保留到整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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