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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2019年7月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在这次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中,文件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从2020年起,税务部门打造形成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我们不仅不再需要登报,也不需要到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新规定简化流程,可以说让财务人员省心又省力!
那作为财务人员还需做什么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简单的规定。具体分如下三种丢失情况: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知道,发票丢失这件“小事”,对于购买方来说不仅影响发票认证,也会影响会计入账。我们先要登报声明发票作废,然后需要提供凭销售方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登报作废声明给税务机关。前前后后没有几趟是解决不了发票丢失证明手续的。 现在好了,一切变得简单!如果你喜欢文章,收藏起来,方便查询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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