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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背书转让


甲公司向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由甲公司承兑。A公司将票据背书给B公司的同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B公司将票据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将票据转让给了D公司


对上述描述的理解:

1. 因为A公司向B公司背书时已经注明“不得转让”。所以A公司对B公司的后手C公司和D公司不承担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责任。即:D公司若被甲公司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无权向A公司追索,但仍可以向B公司和C公司追索。

2.  B公司对其后手C公司和D公司;C公司对其后手D公司仍应该承担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责任。若D公司通过追索权最后票据又回到B公司的手里,即B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将钱付给了后手),那么B公司仍可以向A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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