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为A公司向B公司背书时已经注明“不得转让”。所以A公司对B公司的后手C公司和D公司不承担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责任。即:D公司若被甲公司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无权向A公司追索,但仍可以向B公司和C公司追索。
2. B公司对其后手C公司和D公司;C公司对其后手D公司仍应该承担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责任。若D公司通过追索权最后票据又回到B公司的手里,即B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将钱付给了后手),那么B公司仍可以向A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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