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绝大多数居民都有一定的投资行为,这些投资包括房产、股票、股权、基金、古董、贵金属、保险、理财产品、信托、民间借贷等等,那么,个人进行上述投资取得收益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个总结归纳。
一、 转让房产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出租房产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买卖股票
根据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 股票分红
根据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 转让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六、 股权分红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拥有股权等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七、 买卖基金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 基金分红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 银行理财产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包含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纳税,总局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青岛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证,青岛地税指出,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 贵金属
2010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提到: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但截至目前,相关的税收政策尚未出台。
有观点认为,转让贵金属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税。但在实践中,由于无法确定财产原值等原因,很少缴纳和征收。
十一、 古董
根据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 信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十三、 保险
根据国税函[1998]546号: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目前对分红险支付的红利,是否缴纳个税,尚存争议。税务总局没有明确,部分地区要求征收。
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34号)的规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十四、 民间借贷利息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借贷中债权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五、 彩票
对于彩票是否属于投资,暂时还没有定论。但是彩票中奖的个税政策目前在税法上是明晰的。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国税发〔1994〕127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根据财税字[1998]12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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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