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个大利好。
但是,财政部会计司4月19日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这时,很多财务人员反应过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计入“其他收益”,虽然增值税少交了,但是企业所得税却多交了。
这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馅饼”有可能变为“陷阱”。
【例】甲公司是A市一家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职工人数90人,资产总额4000万元。2019年全年销项税额为650万元,进项税500万元(其中4-12月进项税额为400万元),2019年利润总额320万元(其中,计入“其他收益”的加计抵减额为4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试计算甲公司2019年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650-500-400×10%=110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7%+3%+2%)=13.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0×25%=80万元
合计=110+13.2+80=203.2万元
如果我们换一个思路,假设没有使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甲公司的应纳税额又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应交增值税=650-500=150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7%+3%+2%)=18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0%×25%+[(320-40)-100]×20%×50%=23万元
合计=150+18+23=191万元
少缴税=203.2-191=12.2万元
也就是说,加计抵减政策不但没有让甲公司达到减税的目的,反而多交了12.2万元的税款。
因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这一政策,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刚好处于接近300万元的区间,使用这一政策时就要格外谨慎,最好进行详细的测算。否则,很可能让“馅饼”变成“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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