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面一一说明。
1.增值税
(1)基本征税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属于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自然人出租住房外的不动产,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2)免税规定
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住房之外的租赁合同需要缴税。
5.个人所得税
(1)适用税率: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发布其有效)。
(2)税前扣除: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前三项扣除需要取得有效票据。
(3)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税是随同增值税征收。财税[2016]12号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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