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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一个在建工程里的会计和税法的问题

2019年的实务教材上的107页的例2-89里,外购的工程物资和领用自产水泥,允许抵扣进项税,只转出了40%到第二年抵扣。但我做经济法基础的题时,上面说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里,也是这样写的。
为什么实务上那样做?不是该像非正常损失那样做一次性转出吗?
647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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