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责任整理
BYA08150684
一、财政部门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
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进行打击报复
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情节恶劣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三、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尚未构成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罚保底1k,票面金额的5%
持票人:罚票面金额的2%的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足额支付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A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
B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C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
A没收违法所得
B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最高1倍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八、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九、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
罚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至3倍
十一、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罚扣缴义务人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至3倍
十二、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A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不改正,罚应缴社保费额1倍至3倍;
C对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罚500至3k。
十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A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B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C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十四、 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
A骗取税款1倍至5倍的罚款
B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A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B处骗取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
十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A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B处骗取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
C解除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
D吊销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执业资格。
十七、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A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每人500至2k罚款;
B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至2k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A责令限期改正,最高罚2k;
B情节严重的,罚2k至5k。
二十、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A责令限期改正,最高罚2k;
B情节严重的,罚2k至1w。
二十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A责令限期改正,最高罚2k;
B情节严重的,罚2k至1w。
二十二、 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A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k至1w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A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不改正,罚2k至2w。
二十四、 违反账户规定
存款人使用
非经营性:警告+1000
经营性:5k至3w。其中资料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通知银行,警告+1000
二十五、 违反账户规定
存款人开立撤销:
非经营性:警告+1000
经营性:1w至3w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 违反账户规定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非经营性:1000
经营性:1w至3w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收税务检查其他情形的,
A责令限期改正,最高1w;
B情节严重的,罚1w至5w。
二十八、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3k至5w
责任人:2k至2w
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 授意、指使、强令以上两种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5k至5w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开除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A责令限期改正,2k至1w;
B情节严重的,罚1w至5w。
C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A责令限期改正,2k至2w;
B情节严重的,罚2w至5w。
三十二、 伪造、变造、虚假财务报告
单位:5k至10w
责任人:3k至5w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开除
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十三、 隐匿、故意销毁
单位:5k至10w
责任人:3k至5w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开除
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或)2w至20w罚金
三十四、 票据欺诈
妨碍信用卡管理的,明知信用卡为伪造的而持有、运输的,非法持有他人的,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或)1w至10w罚金;
数量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w至20w罚金
三十五、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
对于付款人:拖延期间每日0.7‰的罚款
对于银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w,5w至50w
违法所得>5w,1倍到5倍
三十六、 票据欺诈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w至20w罚金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w至50w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5w至50w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十七、 票据欺诈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银行卡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或)2w至20w罚金;
情节严重: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w至50w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5w至50w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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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