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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17.12.12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
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
  ②票据为提示证券——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③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④票据为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要缴回票据
  2.票据为
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二)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
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
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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