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
②票据为提示证券——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③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④票据为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要缴回票据
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二)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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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