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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人——出票银行

适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以用于取现。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以上事项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能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超过出票金额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387人看过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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