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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票据行为

票据

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当事人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票据行为加人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特征(1)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2)文义证券(3)无因证券(4)金钱债权证券(5)要式证券(6)流通证券
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发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出票

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作出票据+交付票据
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1582人看过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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