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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016年新增: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利导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可预测性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2个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主体资格(2016年新增)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如地震等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合法与违法)

                    2.表现形式不同(积极与消极)

                    3.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非表示)

                    4.主体意思表示(单方与多方)

                    5.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与非要式)

                    6.主体实际参与行为(自主与代理)

2016年新增: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下位法&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一般法&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仲裁法》—一般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法
新法&旧法(新法优于旧法)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于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殊规定

如果都是法律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如果都是行政法规听国务院的

如果新的一般规定是行政法规,旧的特殊规定是法律,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如果都是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听制定机关的

如果都是部门规章听国务院的

如果新的一般规定是部门规章,旧的特殊规定是地方政府规章,听国务院的

如果新的一般规定是部门规章,旧的特殊规定是地方性法规

先听国务院的,裁定是地方性法规的,按地方性法规裁定

如果国务院裁定按部门规章的,找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口诀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内3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诚实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得特别一般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祖国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口诀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内3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诚实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得特别一般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祖国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2016年新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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