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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432人看过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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