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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登记范围★
  1.国家出资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及其参股企业;
  3.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注意】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
不进行产权登记(纯粹为赚资本差价而购入的)
  (1)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2)为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 针对金融类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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