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
执行方式 | 全体合伙人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但对外代表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一定的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择事务所;提出建议;查阅账簿、获取财会报告;自己诉讼、代表诉讼;为本企业担保。(安全港条款) |
表决办法 | 1.全体一致同意事项(分可约定例外和不可约定例外,见下文) 2.其他事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
表决办法: ▲ 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事项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处分不动产; 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总结】还包括: ⑥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⑦合伙人性质转变;⑧入伙;⑨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一致同意事项(不可约定例外) | ①除名;②普通合伙人将财产份额出质; ③普通合伙人死亡,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