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 | 按合同处理,除非涉及合同无效情形。 ——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 【法条】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相对于公司 | 保护公司。 【法条】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公司以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由拒绝的,法院应当支持。 |
相对于第三人 | 显名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 【法条】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显名股东赔偿损失。 |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