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公司设立制度
1.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 发起人认缴全部出资,可分期缴付 |
募集设立★ | 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决议由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2.公司登记
登记事项 |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欺诈登记撤销 | 因欺诈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 |
登记事项变更 |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发生法定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歇业 | 公司因特殊原因歇业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
注销登记 | 清算结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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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