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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二】公司设立制度
  1.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缴全部出资,可分期缴付

募集设立★

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决议由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注意】募集设立失败,发起人对已缴纳股款承担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2.公司登记

登记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欺诈登记撤销

因欺诈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

登记事项变更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发生法定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歇业

公司因特殊原因歇业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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