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登记 | 1.登记情形: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2.登记内容: (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5)企业投资情况;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变动登记 | 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23修订)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
注销登记 |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