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一】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行使条件 |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④损害债权人债权; ⑤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专属债务人自身的: 基于特殊家庭关系: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特定社会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人身伤害和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 ) |
诉讼行使 | 债权人(原告)——债务人(第三人)——次债务人(被告)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债务人承担 法律后果: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
【特殊】债权还未到期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