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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六】同一物上担保物权并存的顺位★★★
  1.担保物权的顺位
  
  ▲【表述】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动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货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货款+交付10日内登记=超级优先
  ▲【考试表述】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以下权利人都享有仅次于留置权的“超级优先权”:
  ①为货款设定抵押权的出卖人;
  ②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③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
  ④为货款提供融资并设定抵押权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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