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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五】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1.留置的核心条件——仅限于动产
  (1)债权人
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留置除外,但不具牵连性的留置,只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考试表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行使
  (1)条件:宽限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
  (2)宽限期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由留置权人指定,一般不少于60日,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商品除外。
  ▲【考试表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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