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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四】质权
  1.质权的设定★★★
  (1
动产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交付=质权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强制公示
  (交付方式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2)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般规则

书面合同+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或登记=质权
不登记或交付的后果: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有价证券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交付或登记)

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书面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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