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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八】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

1.主动返还——费用求偿,可领取悬赏;
拒不返还——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
2.
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公告1年无人认领——收归国有

所有权人的权利

1.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
——原则上无偿;但如果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

2.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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