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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

  

规定

考查点

构成要件

1.处分人无权处分

遗失物、盗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2.受让人善意

标准: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时间点:动产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时

3.合理价格转让

不要求现实支付完毕

4.公示:交付或登记

交付方式不适用占有改定
机动交通工具交付即可善意取得

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注意】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考试表述】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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