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 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以及共有人相互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 所谓“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若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予支持 |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 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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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