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 ★★
财产分配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破产,也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3.注销登记。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持人民法院终结相关程序的裁定直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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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