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合伙企业的登记
项目
内容
登记事项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额(总额) (2)合伙人: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登记管理
1.欺诈登记撤销。因欺诈登记被撤销的合伙企业,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伙企业登记。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合伙企业因特殊原因歇业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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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