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 含义 | 判断要点 |
要约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1)内容具体明确; |
要约邀请 |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1)生效 | 要约的生效:对话方式,对方知道内容时生效; |
(2)失效 |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 |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 生效之前 |
要约的撤销 |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
不可撤销要约 | 以下要约不可撤销: |
4.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起算 | ①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
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 |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5.承诺变更、迟到、撤回★★★
变更 | 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新要约 |
非实质性变更: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 |
迟延与迟到 | 承诺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迟到: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 |
撤回 | 承诺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先于承诺或同时到达)*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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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