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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含义

判断要点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1)生效

要约的生效:对话方式,对方知道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
到达对方时生效

2)失效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生效之前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要约

以下要约不可撤销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承诺变更、迟到、撤回★★★

变更

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迟延与迟到

承诺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
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承诺迟到: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先于承诺或同时到达*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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