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四)外商投资保护★★★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投资资金自由汇入汇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3)保护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技术合作自愿。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5)保护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2.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书面形式)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
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