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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主板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的特殊条件★★★

【注意】应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相同。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
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注意案例)
配售数量仅3
控股股东先承认
代销失败:
控股股东不履行
股东认不够7

298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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