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11月前
【答案】D
【解析】(1)选项AD:甲“私自”卖出工程机械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虽然甲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题目明确“私自”足以看出其处分动产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因此属无权处分),但丙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丙在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了动产交付),因此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无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甲进行追偿。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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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