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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中关于交易、竞争、出质的规定总结

1.交易
(1)普通合伙人: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否则,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竞争
(1)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越雷池半步”;
(2)有限合伙人: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出质
(1)普通合伙人: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越雷池半步”;
(2)有限合伙人: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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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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