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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四】定金★★★▲(注意案例)

性质

实践合同,(定金条款)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数额

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作为预付款

罚则

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
收受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

适用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要求同时适用。
定金与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规则:
定金+赔偿损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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