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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二】担保概述
  1.担保无效及其例外★

无效情形

例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公益法人)

1公益设施担保的例外:出卖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或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3)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2.公司提供担保★

情形

后果

1)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总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原则有效,除非相对人恶意

2)欠缺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有效决议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但以下情形下,公司不得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即便未作出有效决议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①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但②、③两种情形不适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3)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总结】相对人想要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必需拿出证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注意与证券法结合考查)

4)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

普通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该由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但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未经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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